协会章程

吉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吉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简称吉物联。英文名JI LIN FEDEATION OF LOGISTICS & PURCHASING,缩写形式JFLP。

第二条  联合会是由全省各种经济成份、多种流通形式的物流、采购与分销企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和物流社团及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民间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联合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各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吉林省物流与采购产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为吉林省物流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振兴吉林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  联合会是由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经吉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并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联合会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承担或协助会员办理委托的事项。

(二)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全省物流方面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本行业与相关产业的法律和经济关系,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全省社会物流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行业物流数据。掌握全省物流行业发展水平,帮助企业进行行业分析。

(四)推广国家物流标准、标识,加快物流行业标准化进程,促进物流行业发展,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全省物流企业评估、信用评级、仓储评定等工作。

(五)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和实施本行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设性意见,并参与有关活动。

(六)研究物流与采购产业发展建设规划,配合省有关部门抓好物流与采购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对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项目前期论证。

(八)组织物流行业全国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吉林省地区评选推荐工作。

(九)组织人才培训,提高行业队伍素质,开展物流师、采购师及其他职业资格的培训及认证工作。

(十)深入研究全省物流行业发展状况,帮助物流企业申请优惠贷款、国家税收优惠、政府补助及相关扶持政策,解决物流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十一)办好吉林省物流行业联盟网“WWW.JL56120.COM”,为会员单位搭建政务和实务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十二)组织物流经济理论以及现代物流、互联网、物联网、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促进物流经济理论水平的提高。

(十三)组织会员境内外考察,组织召开物流机械展、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展销会、经贸洽谈、扶持并促进会员开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组织全省性和区域性商品交易活动,促进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政府采购、连锁经营、多式联运、货贷、租赁、仓单质押、农产品物流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物流产业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带动流通现代化。

(十五)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六)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全省各市县各类经济成分各种流通形式的物流、采购与分销企业、生产资料批发市场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和专业社团及个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合会章程;

(二)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三)在物流与采购分销产业领域内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影响;

(四)联合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联合会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合会活动;

(三)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联合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合会活动,又未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联合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列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从会员单位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要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选取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历史人数较多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坚持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合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秘书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或会长委托执行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合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联合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回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还要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联合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合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